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山大资产字[2008]1号
近几年我校仪器设备投资规模逐步扩大,大型贵重科学仪器设备数量增加较快,档次和质量得到了极大地提升。为了进一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提高仪器使用率,从根本上改善我校的整体科研条件,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分管的副校长担任,中心成员由资产设备处、科技处、计财处、理科有关院系、理科一级研究单位、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设在资产设备处。
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2、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3、受理大型仪器设备入网申请和开放测试基金补贴申请。
4、向省科技厅等有关单位申请、申报专项补贴资金,制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5、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设施的合理调配。
6、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统计汇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网页维护。
7、组织安排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学习培训。
8、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以及管理部门、使用人员的绩效评估。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或美元1.5万元(含)以上,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仪器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要物质支撑,是学校的共享资源。大型仪器设备应坚持面向全校开放使用,同时兼顾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把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视为己有,独自占用,拒绝或推诿向全校开放。
第三条 凡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防震、防电磁等,而且都要具备校园网接入功能。
凡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前,必须熟悉和遵守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安全等规章制度;必须熟悉和掌握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在未能熟练掌握该仪器设备使用操作之前,必须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统一安排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否则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等后果由擅自使用者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建立和实行仪器设备利用奖惩制度。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年初根据中心网站对上一年每台设备的共享使用情况统计的结果以及各单位上报的设备使用情况的资料,向全校分类公布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不同类型的设备,其使用率和基本要求可允许有差异。对设备使用情况好的单位,中心将在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并对仪器所在单位和使用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设备共享使用情况差的单位,中心将予以通报。
第五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稽查制度。管理服务中心将派出专门人员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促进共享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提高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中心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补充设备运行费和维修费之不足。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均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收取一定的成本消耗费用,按实际使用机时收费。其定价由所属单位和实验中心提出核算运行成本,即自营成本(含耗材和日常维护费、服务费、设备折旧费、水电费、管理费等),中心负责进行市场比价调查,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及听证,确定收费标准。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价格需要调整时,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填写申报表,报资产设备处。资产设备处经调查论证后报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第七条 对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其对外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本单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以及仪器操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第八条 建立和实行仪器设备开放激励机制。学校设立“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以支持和鼓励本中心内共享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详见《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研发构建在校园网和互联网上的“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系统管理软件,力争实现以下功能:
1、实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包含仪器设备的图片、详细技术参数、应用范围、生产厂商等。
2、建立制作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分布电子地图。
3、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预约、测试咨询导航、基金管理、维修维护管理等功能。
4、与用户建立短信交互平台,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
5、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生产厂商信息库,辅助决策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6、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体系,完善大型仪器设备长效管理机制。
7、建立满足在突发紧急事件下的测试业务的特殊处理系统。
8、研发对仪器设备运行状态信息采集及传输的信息采集器。
第十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采取网上预约登记的办法。工作流程如下:申请测试单位或个人网上提出测试申请→仪器所在单位受理申请→安排预约测试时间、地点→申请测试单位或个人送样→财务收费→测试单位出具测试报告→管理服务中心盖章、发放报告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