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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制度,特制订《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大学

2020年9月22


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规范管理,强化责任,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山西大学关于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的补充规定》、《山西大学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山西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山西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室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生物、仪器设备、实验废弃物、水电、安全设施建设、实验室内务管理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环境危害的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事件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确定校级责任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二级单位责任领导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责任,监督其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确保相应的追责程序正常启动和顺利实施。

第五条 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把师生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对于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从严从重的处罚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和对象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以上三类追责方式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经济处罚方式:停发奖、助学金、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扣除年度绩效。

(三)其他处理方式:党纪处分,通报批评,关闭实验室、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减少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扣除校内下拨的相关经费、取消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办法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依次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2. 不服从或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故意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

3. 其他违规,违章但未造成事故的实验行为;

4. 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和管制类化学品的行为。

(二)一般事故(级)

1.限于事发单位内、无扩大趋势,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初期的或小范围内可控的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各类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害;

3.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校园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但凭借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可以处置的其他事件或事故。

(三)较大事故(级)

1.扩大到所在校区其他单位,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

2.实验人员因接触实验动物后被确诊感染四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实验场所发生一般动物传染病,发生患有或疑似患有人畜共患一般动物传染病的动物丢失事件,其他与动物相关的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3.致1-2人受伤害的各类事故;

4.事态比较复杂,对校园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校园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处置的其他事故。

(四)重大事故(级)

1.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或扩大到所在校区其他单位,对人员生命健康、社会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2.实验人员因接触实验动物后被确诊感染三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实验场所发生1例以上动物烈性传染病,发生患有或疑似患有人畜共患动物烈性传染病的动物丢失事故,其他与动物相关的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3.致3-5人受伤害的各类事故;

4.事态复杂,对学校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可能波及校外,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其他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级)

1.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或易爆化学品丢失或被盗;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不可控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或泄漏事故,对人员生命健康、社会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态;

2.实验人员因接触实验动物后被确诊感染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患有或疑似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丢失事件,其他与动物相关的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3.致5人以上受伤害或有人员死亡的各类事故;

4.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安全带来特别严重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其他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罚办法

第九条 免于处罚的情形

实验室发生难以预料的事故后,处置及时,措施得力,整改主动,未造成较大损失、人员伤亡及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第十条 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2天,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级)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参照《山西大学关于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的补充规定》山大校字[2019]46号文件和当年度《山西大学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执行。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5天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较大事故(级)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停发奖、助学金;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减少直接责任人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1人;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参照《山西大学关于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的补充规定》山大校字[2019]46号文件和当年度《山西大学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执行。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不少于7天,责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由党政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重大事故(级)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依据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根据情节严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参照《山西大学关于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的补充规定》山大校字[2019]46号文件和当年度《山西大学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执行;停发奖、助学金;按比例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减少直接责任人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2人;扣除校内下拨的相关经费。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无限期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的要求。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不少于14天,责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由党政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级)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依据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根据情节严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按比例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参照《山西大学关于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的补充规定》山大校字[2019]46号文件和当年度《山西大学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执行;停止直接责任人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1次;扣除校内下拨的相关经费;取消直接责任人3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等资格;取消5年内申请校内外各种人才类项目、校内外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无限期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的要求。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不少于21天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由党政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处理:依据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根据情节严重、责任大小给予处理。取消单位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绩效发放由党政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的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外来人员的,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八条 对于拒绝承担经济处罚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程序

第十九条 追责程序的启动

(一)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督促事故责任人消除隐患,将事故经过及隐患整改情况、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形成《事故情况报告》,当日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送至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

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追责程序: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处罚方式等。如无异议,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二级单位执行,并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级)及以上级别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保卫部、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形成《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对于实验室发生较重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7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

1.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责成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复核事故情况,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必要情况下组织事故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级别等内容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移交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

2.各追责职能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参照事故级别的处分方式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形成初步处理建议。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告知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4.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无异议,按照本办法执行。

5.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6.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追责方式的权限

(一)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由保卫武装部(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执行。

(二)追责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由学校相关部门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的,处分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三)追责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计划财务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四)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取消评优评奖、减少招生名额等处罚方式,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以本办法为基础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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