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制度
NEWS BULLETIN
- 学校制度
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细则
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维修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维修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本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遵循的原则:
(一)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
(二)预防维护、主动检修;
(三)校内自修、外协维修相结合。
第五条 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应当优先使用学院学科建设经费、本科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等,不足部分可以申请使用学校设备维修经费。
第六条 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老化严重、超出使用年限、无维修价值的或维修费超过设备原值4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确定第三方维修服务商,由第三方负责完成维修服务。常规维修事项由第三方服务商负责,涉及个别仪器设备须更换原厂元器件等,由第三方服务商负责联系原厂家进行维修。
第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人应当立即停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故障诊断,防止故障扩大,并查明故障原因。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在质保期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拆封修理,应立即联系供货厂商,及时进行修复或做出退、换货处理。在质保期外,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织对设备故障进行技术鉴定后,确实需专业人员或厂家维修的,应提出维修意见或方案,上报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确定维修方式,使用单位落实维修。
(一)单台(套)仪器设备(或同一型号的多台设备)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下,使用单位需填写《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见附件1),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填写《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见附件2)。
(二)单台(套)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对维修方案进行论证,使用单位提供会议纪要、维修论证报告、《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填写《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专家组须由本专业至少3名熟悉教学设备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三)验收合格后,提供《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和发票,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特殊紧急需要维修而且金额1000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先口头申报,经同意实施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大学本科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附件2:山西大学本科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