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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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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西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大校字[2009]第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学校各单位都要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评估、处置、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各类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所、处、中心等)二级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及实物账册的管理,并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定期进行账、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调拨、拆除、改装和报废等工作;
(五)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校内审批工作,并对该类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的网络化管理。
第六条 各院(所、处、中心等)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
(三)负责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条形码,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并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七条 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全校图书、文献资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图书、文献资源的购置计划,并负责采购工作;
(二)负责全校图书、文献资料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图书管理规定,建立图书、文献资料的总账和明细台账,并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四)负责赠阅图书、文献资料的签收、收藏和入账工作;
(五)负责对全校各资料室进行业务指导,要求各资料室定期上报购置情况和统计报表;
(六)负责制订全校图书和文献资料的各种管理和借阅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学校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
(二)单价虽不满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
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
2、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
(三)房屋及构筑物;
(四)土地、树木及牲畜;
(五)文物及陈列品。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第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教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三)一般设备:指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藏品等;
(五)图书:包括图书馆(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它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类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家具、被服装具、树木及牲畜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一条 为确保财务账与资产账相一致,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并根据以下计价入账后,价值不得随意更改: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入账;
(二)扩建、改建而增值时,按实际支出经费计入原建筑、设备的价值内;
(三)实验室自制的设备按实际开支的经费入账;
(四)无价调拨来的设备,不能查明原值时,估价入账;
(五)调出、报废固定资产,均按账面价注销,拆除部分时,减少相应部分的原值;
(六)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维修费用也不增加原值;
(七)国内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对照市场价格,根据新旧程度估价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图书的入账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有优惠折价的,按图书的标价与折扣率计算的实际购入价值入账;
(二)没有优惠折价的,按图书的标价入账;
(三)书上标价为外币的,按当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入账;
(四)书上没有标价的,按当时实际购入的价格入账;
(五)没有标价的赠书参照同类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账。
第十三条 期刊、报纸需要长期保存的,应定期装订成册。合订本的价值包括订购成本和装订费。赠刊按实际刊价或估价加上装订费确定入账价值。外文报刊按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人民币价格,每年以结算的报刊款入账。
第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的入账价值按实际签订合同的价值确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及入账
第十八条 凡需增添固定资产的单位,应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要出发,依照“精打细算,分清缓急,逐步解决”的原则,编制次年度的购置计划,并在规定时间按有关程序申报。
第十九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的要求,对使用财政资金、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等购置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改建、扩建、中型以上维修、拆除等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的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必须单独入账。
第二十一条 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要进行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有关规定如下:
(一)一般固定资产一月之内,大型精密仪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进口仪器设备等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且主要技术资料的备份交档案馆存档;
(二)各单位购买的图书资料的验收,需填写《山西大学固定资产(图书)验收领用单》和购书清单,由图书馆验收、登记、盖章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基建项目(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基建验收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提交房屋、构筑物平面图、工程竣工决算书、有关立项批准文件等资料,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对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立项批准概算数暂建固定资产账,待工程竣工决算书审定后,再作账目调整处理;
(四)房屋、构筑物等维修工程及植物的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按照施工协议及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凭工程决算书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五)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计财处不予报销。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有关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报销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山西大学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第二联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发票、合同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如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填写不清楚,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注册、签章,并在《山西大学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第二联及发票上加盖“山西大学固定资产验收专用章”;
(三)各单位不按以上程序办理手续,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不予受理;
(四)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章的《山西大学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第二联及发票(或文件)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凡不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的,计财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如擅自办理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各院(所、中心、处等)要有本单位固定资产总账。计财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资金总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有关规定如下:
(一)计财处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账目,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一致性;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每半年对账一次,并督促、检查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各使用单位也可不定期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发生账目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核对实物,并通过计财处调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由所在单位(院、所、中心)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同时面向全校开放,实行资源共享,为全校的教学科研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在满足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实行对外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率和作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对单位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和调配。对拒不服从调配的单位,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节约人力、物力和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条形码管理。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条形码一式两份,统一贴在该固定资产正面的右上角明显处;若固定资产附件不只一件时,可根据附件数量制做条形码。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为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需要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以确保账、物、条形码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移交制度。凡学校内部机构调整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并办理有关资产转移手续;当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班过程中要进行账、物清点,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当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时,须交清所用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影响了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还将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离退休人员交接制度。凡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否则,学校将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统计,并按期上报。
(一)各单位的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统计表,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编制全校固定的资产统计报表,并与计财处固定资产总账核对后,汇总上报。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丢失、无偿调拨、拆除等),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一)审批程序:
各单位对报废、报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大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计财处按批复文件核销;
对无偿调拨或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1、报损、报废的房物、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供暖、水电设备和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成批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须由学校正式行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在七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3、单价较低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桌椅等,须由各使用单位如实造表,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清点鉴定后,统一交回,集中处理。
(三)资产处置:
1、所有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须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无偿调拨或对外捐赠须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拨单位依据批复调整有关账目;
3、经批准处置的所有报废资产,均由省财政实物库统一回收,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否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财处同时作资产增减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各使用单位也同时进行有关账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如被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固定资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赔偿相应或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因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资产数量的增减,或实物形态不变但价值发生变动,称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地增减原值:
(一)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资产重新评估的价值与原登账价值不符的;
(二)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因部分毁损或拆除的,经鉴定和计算后,可以减少该部分的原值。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装饰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增加原值;
(三)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待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四)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只核算资产使用费,不减少原值。租赁的资产,也不增加原值。只有当资产发生转移时,在办理完产权转移审批手续后,方可减少资产原值。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或联营入股,属资产使用权变动的范畴,不得减少资产原值。
(一)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或联营入股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固定资产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凡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都要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并且变动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须相应调整账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管理处。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